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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3354章程

序言

金沙集团3354溯源于1965年11月8日创办的武汉医学院郧阳分院,1986年更名为同济医科大学郧阳医学院,1994年独立设置定名为郧阳医学院,2010年5月28日更名为金沙集团3354。

学校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厚德济世、励学育人”之精神和“厚德、勤学、求实、创新”之校训,遵循“人本、开放”之办学理念,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适用”之培养特色,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适用型人才。

学校以办“人民满意、社会公认、师生自豪的优秀大学”为崇高理想,坚持走特色发展、内涵发展之路,努力建设省属一流、国内知名、国际知晓,高水平有特色的医药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办学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三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金沙集团3354。学校网址为:http:。学校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须经举办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尚医德,崇人文,厚基础,重实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金沙集团3354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二章 学校任务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七条学校依法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历、学位制度,对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条学校学科设置以医学门类为主,注重医学与理学、工学、管理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门类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学校以医学专业为主,协同发展其他相关专业。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及学科专业。

第九条学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建立多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体系和多形式人才培养模式,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持续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动态优化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保障和提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

学校注重学生品德、能力、知识协调发展,对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按照相应专业标准培养学生。对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攻读第二学位提供必要的平台及服务。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学校重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成果转化,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利用。

第十三条学校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腐败现象。

第十四条学校加强对科学研究工作的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研究评价体系。

学校建立多学科交叉、多团队协作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持续提升创新能力,重视基础研究,鼓励原始创新,着力应用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学校设立各类科研机构与平台,开展合作共建,促进政、用、产、学、研协同发展。坚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拓展科研深度与广度。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立足湖北,面向全国,重点辐射中西部地区,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六条学校通过开展科学研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医药卫生事业提供科技支撑。围绕秦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组建高水平“智库”团队,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与对策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利用教育资源,为地方开展社会培训、职业考试、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八条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满足师生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建设适应高水平有特色医药大学发展目标、体现地域文化、生物医药和医科大学特色、品位高雅的校园文化。

第十九条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世界优秀医学文化,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培育良好师德和高尚医德,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文化校园建设委员会,委员会按照章程,开展学校文化建设咨询,统筹协调、监督推进文化校园建设。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领导职责如下: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支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坚持“三不”一体推进,把惩治威慑、监督约束、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有机结合,实现监督治理效能显著提升,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金沙集团3354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产生、任命。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等参加,学校党委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逐步推行校党委书记、校长任职期间全职从事管理工作,着力打造职业化高校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等内部咨询机构,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咨询。

学校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决策社会咨询制度,实行校务公开。

第二节内部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党政管理部门。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独立的自主管理。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学院院长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院长实行任期制,并按期向学院师生员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由学院制定,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院党组织全面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学生的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定和其章程,相对独立地进行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企业及实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附属医院是学校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对附属医院逐步推行临床教学目标责任制管理。

附属医院在学校指导下,承担理论和实践教学,履行学科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安全稳定和生活服务等职责。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学校统筹协调各附属医院的人、财、物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全面共享。

第三节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遵循《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决定学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通过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审议、处理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教师中遴选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面履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确定的相关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通过的决议应得到执行,因客观原因难以执行的应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各民主党派成员、社会团体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参政议政,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履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向学校提交会议议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四十一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聘任各类人员。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负责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教职工设立荣誉称号,对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学校加强高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对于违反师德规范的,实行“一票否决”。

学校设立教师发展中心,对教职员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以提高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恪守“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誓言,珍爱生命;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制度规定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节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开展“责任、诚信、成才”教育,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国家、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大学生发展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资源管理与保障

第一节经费来源

第五十九条学校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债务资金(银行贷款)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六十条学校接受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尊重捐赠人意愿,专款专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二节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校长负责制及总会计师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杜绝铺张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各类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断优化经费筹措、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节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含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做到产权明晰,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学校按照相关协议,做好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实践基地资产、资源的统筹管理。

第四节保障与服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实践基地

第六十八条教学医院是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且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开展理论教学、实习实训和学生管理。

实习医院和实践基地是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经协商达成合作协议且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法人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协议开展实习实训和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学校统筹协调各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实践基地的人、财、物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全面共享。

第二节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七十条学校设立金沙集团3354理事会。理事会是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由学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行业组织、地方政府等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贤达,学校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师生代表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确保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争取社会支持。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内外有关教育、科研的合作组织,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二条学校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节校友会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和学科等特点的校友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校友包括在金沙集团3354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五条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学校适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接受校友捐赠,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四节基金会

第七十六条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

第七十七条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校旗、校徽和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白色校名,左上角配以徽志。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绿色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为蛇杖和太极变形图,外环饰植物图案,上方标注“金沙集团3354”中文和英文名,下方内环中央标注“1965”。蛇杖和植物代表学校属性为医药,太极变形图案意指武当山,表示学校的区域位置,“1965”表示学校建校时间。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九条学校确定每年11月8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根本制度。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并对本章程行使解释权。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